
本文转自:安徽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杜语嫣)近年来,随着宠物饲养日益普遍,“毛孩”成为不少家庭的情感陪伴,但由此引发的伤人、管理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狗“舔舐”孩童伤口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宠物主人支付医疗费用3592元。
2024年7月8日,张某某带孩子在唐某某经营的快递站取件时,孩子告知“店里的狗舔了我的腿”。张某某发现孩子腿部原有破损处被狗舔舐,出于担忧,在疾控中心医生建议下为孩子接种了五针狂犬疫苗,共支出医疗费3592元。同年8月16日,张某某再次前往该快递站时,发现宠物狗仍在店内自由活动,遂与唐某某就责任问题发生争执。
张某某认为,唐某某在经营场所未对宠物狗采取有效约束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唐某某则辩称,监控未清晰显示舔舐行为,且已办理养犬证、犬只接种疫苗并拴绳,已尽管理义务,同时指出张某某作为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
由于监控未能完整还原事发过程,加之双方为邻里关系,为化解矛盾,法官当庭组织调解。法官从法律角度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快递站作为公共场所,拴绳仅为基本措施,饲养人还应预见并规避潜在风险。另一方面,法官从情理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珍惜邻里情谊。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唐某某当庭支付张某某3592元医疗费,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快递站是营业场所,营业场所是公共场所,拴绳等安全措施仅是基础要求,饲养人还应预见和规避潜在的风险,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必须尽到看管责任,否则极易发生侵权风险,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则需综合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被侵权人行为本身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履行监管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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